Logo

空間資訊學分學程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空間資訊學分學程設置及修習辦法


98.12.23地理系課程委員會討論通過
99.1.7文學院臨時課程委員會討論通過
99.3.31校課程委員會討論通過
99.06.23教務會議討論通過
102.6.13地理系課程委員會討論通過
102.09.17文學院課程委員會討論通過

109.10.15地理系課程委員會討論通過
109.11.03文學院課程委員會討論通過
109.11.25校課程委員會討論通過
109.12.9教務會議報告通過

110.10.28地理系課程委員會討論通過
110.11.02文學院課程委員會討論通過
110.11.24校課程委員會討論通過
110.12.15教務會議報告通過

  • 第一條 為培育空間資訊專業人才,提供學生跨院系之整合性學習環境,特依據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要點第三條之規定,設立「空間資訊」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設置及修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學程由本校文學院地理學系主辦,並組成空間資訊學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以訂定本學程方向,並執行學程之推動。本委員會置委員至少5人,由學程設置單位推薦名單報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本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委員互推產生之。
  • 第三條 本學程相關課程由本校地理學系及資訊管理學系共同支援教學。
  • 第四條 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均得申請修習本學程,惟申請修習本學程學生,應通過本委員會之審核同意後取得修讀資格並將同意修讀名單彙送教務處存查。審核作業以每學年辦理一次為原則。本學程每年招收人數由本委員會決定後公佈之。
  • 第五條 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審核,每學年辦理一次。本學程之學年甄選修習名額不限(但仍受課程選修人數限制)
  • 第六條 本學程分為基礎課程、進階課程及應用課程,課程分類請參見本學程課程架構。
  • 第七條 學生應至少修畢本學程15學分,其中基礎課程、進階課程及應用課程均應各至少修畢5學分,所修學分須有1科(1學分以上)不屬於學生主修系(所)、雙主修、輔系或其他學程之應修課程學分數,方頒授學程修業證明書。
  • 第八條 各系所課程內容與本學程相近之科目能否抵認,由本委員會認定之。
  • 第九條 本學程之修業年限為2至3年,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者,得申請延長至多二年,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及本校學則之規定。
  • 第十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由其主修系所認定之。
  • 第十一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列入該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算。
  • 第十二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取得修讀學分學程資格之學生並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檢具歷年成績單,向本學程設置單位申請學程修習認證,經學程設置單位及教務處審核通過,由教務處發給學程證明書。唯前項所述學生修畢學程應修科目中,至少1科(1學分以上)不屬於學生本系所之課程,或雙主修、輔系、其他學程之應修課程,得由本學程設置單位發給學程證明書。
  • 第十四條 學生因修習本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依本校學生選課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 本學程學生通過申請審查後,曾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分得予以承認,但採認他校所修課程以6學分為限。
  • 第十六條 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大學畢業生,若成為本校研究所學生,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學程總學分計算。
  • 第十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院、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提教務會議報告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